索引号: | 014206763/2015-0113 | 文号: | 通财购〔2015〕12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5年07月09日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范政府分散采购行为,现将《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6月8日
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散采购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定10万元。凡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采购人组织分散采购。
第三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拟实施分散采购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分散采购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第五条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因故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合法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明确有关具体委托事宜。
第七条采购人应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处室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统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有效落实。
第八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信息,原则上应同时在省级、市级政府采购网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信息,应在市级政府采购网及部门(单位)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由市公管办在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及因项目特殊库中没有相关专家的,可由采购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确定评委。
财政部、省财政厅对评审专家的选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分散采购结果,应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相关要素等。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未上传项目验收单的,财政国库部门不予付款。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加强分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整理、登记归档入库,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分散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