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16-0003 | 文号: | 通财行〔2015〕45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6年01月14日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外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按照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调整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财行〔2014〕49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后的相应级别干部全国各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为市级单位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作定点饭店、具体房型以及2人1间等硬性规定),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除差旅住宿费以外的相关费用报支仍按《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行〔2014〕49号)执行。
四、各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严控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南通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