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16-0001 | 文号: | 通财购〔2016〕1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6年01月13日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做好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能和质量,现就做好2016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类型、数量、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等,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基础。
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登录南通市预算执行管理系统,在政府采购模块下的“预算编审”中,根据市人代会通过的部门预算“二下”核定数,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包括政府性基金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末级品目,确保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
1、符合《南通市2016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表》(附件1)的项目,编制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预算。
2、采购限额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编制单位分散采购预算。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编政府采购预算。
4、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即为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的依据。
二、年度预算执行管理要求
(一)调整集中采购范围和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为10万元;工程类、服务类(不含印刷)为20万元。
(1)货物类中的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机、照相机、空调设备、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工作站、小型机、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显示器、不间断电源(UPS)、刻录机、自助智能终端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装订机等,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的,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批量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下的,编制单位分散采购预算,由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小于10万元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2)工程类、服务类(不含印刷)达到20万元且在目录内的,编制集中采购预算,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在目录内的,编制分散采购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达不到20万元的,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3)印刷服务达到10万元的,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 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100万元;服务类60万元。
3、2015年服务类中的规划编制、课题研究、临时性布展、培训、决策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性较强、难以形成竞争的采购项目,2016年不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单项或批量采购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编制分散采购预算,由单位按《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财购[2015]12号)组织采购。
4、为不影响资金支付,采购人组织分散采购的,应通知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会员登记注册手续。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1、采购单位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水平。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单位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我局报告。
3、采购需求中不得包含下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南通市市级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财购〔2014〕14号)从2016年起废止,不再执行。
(三)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批流程
根据财政部《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的通知精神,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单位商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
采购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不得随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由市卫计委或市教育局组织采购;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2、依法定期组织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采购价格;
(2)节约资金效果;
(3)服务质量;
(4)信誉状况;
(5)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6)采购文件编制水平;
(7)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8)询问、质疑答复情况;
(9)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
1、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委托市公管办从我局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3、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
4、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如发现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六)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
1、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鼓励采购单位在重大项目中引入第三方质量控制机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七)继续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质量效能提升办法
1、物业管理、设备(软件)维护等服务类项目,第一年经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以后年度在除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增资因素以外不再增加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如双方自愿,经我局批准,可续签合同。
2、临时性展会布展项目,付款前仍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参与现场验收。
(八)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相关责任。
三、各单位须于2016年2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送审工作,没有完成编审工作的单位暂停政府采购执行申请。
附件:1、南通市2016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表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