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6763/2015-0102 | 文号: | 通政办发〔2015〕100号 |
信息来源: | 南通市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5年07月03日 |
生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主题: | 附件: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新局《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南通市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用好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14〕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4〕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水平的政府性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文化产业载体建设、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军人才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二)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规范、科学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支出预算;
2、拟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验收;
4、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拟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完善项目管理规定;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政策、指南和市扶持项目的公示结果,按规定程序下达(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其使用方向和重点是:
(一)促进文化产业主体、载体发展,加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特色基地、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文化创意引领功能,推进文化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文化创意设计、研发以及产权登记、版权保护等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四)组织开展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文化产业招商活动;
(五)培育和拓展文化消费市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包括:补助、投资、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九条每年10月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支出预算,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每年底对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
第十二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应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等。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对评审结果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结果确认后,送财政部门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应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