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何时出台何时实施
答:《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下称《省管理办法》)于2014年10月16日出台,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下称《南通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30日出台,自2015年2月1日施行。
2、问:我市出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何必要性
答: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前提,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一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强化管理监督,取得显著成效。但实际管理工作中或多或少还存在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重分配轻绩效、重审批轻监督的现象,资产超标购置、占有不均、闲置浪费、使用低效、随意处置、收益不上缴、账实不符等问题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根源是缺少制度的规制和约束。要想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合理、管理严格、运营规范、使用高效、处置有序和安全完整,就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管理效力,提高管理质量。二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客观需要。随着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不断加快,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一系列财政体制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部门预算要求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以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政府采购要求资产配置、处置在程序和方法上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资产收益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为此,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确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财政体制改革有机融合,进一步巩固财政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现代财政管理制度。三是解决现有管理制度执行效力不够的现实需求。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依据财政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陆续制定了资产使用、处置、收益等相关配套办法,强化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现有的管理制度都是好几年前制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新的资产管理办法,增强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行。
3、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有多少章节、条文
答:《省管理办法》共九章,40条;《南通管理办法》共十三章,66条。
4、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何异同点
答:《南通管理办法》在《省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了产权登记、资产收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等内容,尤其是资产收益在全省属首创,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
5、问:为何说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格高
答:《省管理办法》于2014年9月29日经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南通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最高等级发布。
6、问:《南通管理办法》在国内兄弟市层面中,处于何水平
答:据了解,除我市外,还没有其他城市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最高等级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7、问:目前全省及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有多大
答:截止2013年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其中我市市直119.43亿元。
8、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9、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0、各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职责是什么
答: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各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市政府批准由其监管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并履行出资人及资产收益收缴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市政府要求和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履行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11、问:《南通管理办法》中产权登记范围是什么
答: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市财政局根据市直事业单位的申报,依法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12、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具体配备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职责需要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适时完善。
13、问:市公物仓设在哪里哪类资产进入公物仓管理
答:市公物仓设在市财政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及长期闲置的资产、市级执法机关和纪检机关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统一纳入公物仓管理,统一组织资产的收缴、管理、调配、处置。
14、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15、问: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中有何特殊规定
答:市直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16、问: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办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市级机关闲置房屋的出租及市直管公房对外出租,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对出租程序及租金收取进行监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与有偿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出租合同的期限一般最高为3至5年,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17、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何对外出租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单项资产评估价或现行市价超过 50万元(含)的,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低于50万元的,一般也应公开拍租,确实无法公开拍租的,实行公开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
18、问:事业单位对外担保、投资有何规定
答:市直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报市财政局审核。
19、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是什么
答: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0、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是什么
答: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的固定资产,不受价值限制,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的,报市政府审批。捐赠、资产无偿划拨的处置比照执行。具体详见即将出台的《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1、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能否自行办理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处置。
22、问:什么情况下要进行资产评估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且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同类资产市场租赁价格;(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3、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其租赁价格不低于周边市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24、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内容是什么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25、问:如何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益
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电子废弃物(含涉密内容的电子介质)资产处置收入由定点处置机构集中上缴市财政局,其他资产处置收入进入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26、问:市财政如何对除市国资委授权经营以外的国有企业收益进行管理
答:这部分企业主要指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举办的企业及由于历史原因保留的少数主管部门的举办企业。这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后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由主管部门、投资事业单位督促企业按30%比例向市财政局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这也是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需要。
27、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如何调处
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由市财政局调解、裁定。
28、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如何调处
答: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29、什么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资产清查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市财政局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30、问:如何进行资产清查清查内容是什么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资产清查,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31、问: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处理、处分的情形有几种
答:共有四种情形:(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