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机关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市财政局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机关处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市财政局监察室(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市财政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是财政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财政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由市财政局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关于财政、财务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由市财政局制发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五)国家宏观财政政策,包括预算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转移支付政策、投资政策、补贴政策等;
(六)市财政中长期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支持“三农”、教育、卫生、医疗、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七)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八)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九)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及年度财政工作报告;
(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
(十一)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十二)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二)本年度财政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三)本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
(五)本部门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六)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南通市财政局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局内部局域网上公开。
第十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带来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财政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稳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处室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财政部、国家保密局有关财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本部门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五)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通过南通财政局网站公开的信息可以交由局办公室发布;
(六)拥有信息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拥有信息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八)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在规范性文件实施前公开。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拥有单位未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 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市财政局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监督部门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