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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来源: 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2-11-15 字体:[ ]

  

 

南通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是指本机关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决策,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公示形式可以采用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南通市财政局网站、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四条 公示工作的实施,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示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六条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七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七天(另由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5月18日